浙江法院“三大窗口”纪律作风守则新闻发布稿
(2016年9月27日)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浙江法院“三大窗口”纪律作风守则新闻发布会。
为落实省委夏宝龙书记对全省政法队伍提出的“七个绝不允许”的要求和浙江法院“五条纪律”,深入推进“队伍建设年”活动,更好地践行为民司法、提升窗口形象,避免因司法人员工作作风、工作形象包括言行举止等不到位、不恰当而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猜疑、诉累,从而给司法形象、法官个人和司法权威带来损害,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浙江法院庭审纪律作风守则》《浙江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纪律作风守则》《浙江法院人民法庭纪律作风守则》(以下简称“三大窗口”纪律作风守则)。
一、“三大窗口”纪律作风守则在“队伍建设年”活动中应运而生
省委夏宝龙书记在年初的全省政法队伍建设座谈会上,明确提出了“七个绝不允许”。省高院党组针对全省法院队伍建设实际,部署开展“队伍建设年”专项活动。找问题、查短板,促整改、补短板,是队伍建设的重头戏。省高院党组明确,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就是我们努力的方向。纪律作风方面的问题,就要对症下药、用强化管理监督的方法来解决。在历经半年多的调研、讨论、征求意见,我们出台了“三大窗口”纪律作风守则,目的就是为了自我加压、强化自我监督,提高服务质量,提升窗口形象,努力实现“三个更”:司法服务更亲民,司法形象更规范,司法行为更有序。
出台“三大窗口”纪律作风守则,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三大窗口”是社会公众切身感受司法公正的最直接、最主要的场所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机关提出的努力目标和具体要求。具体到人民法院,审判法庭、诉讼服务中心和人民法庭这“三大窗口”与当事人、社会公众接触最为密切,也是社会公众切身感受司法公正的最直接、最主要的场所。
审判法庭是确保以公开促公正的关键场所。庭审作为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最能彰显司法公正。庭审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开展质量如何,庭审过程中法官的言行举止、法庭的软硬件配置等,都会直接影响到公众对法官的信任感,影响到司法公信力。
诉讼服务中心是法院各部门对外服务的综合窗口,提供诉讼引导、立案审查、立案调解、查询咨询、材料收转、判后答疑、信访接待、诉讼费收取、救助服务等功能,与社会公众联系最密切。工作人员的作风和形象,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第一印象,并进而影响对裁判结果的接受程度。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最前沿阵地,也是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人民法庭面对的是大量民间纠纷,贴近的是最基层的司法需求。由于基层群众的法律意识、诉讼知识不是很强、很多,有的可能不会写诉状,有的可能不会讲普通话,有的可能欠缺举证质证等,人民法庭更应该用接地气、浅显易懂、耐心细致的司法服务包括良好的工作作风来满足基层群众的司法需求。
基于此,我们将上述“三大窗口”建设作为“队伍建设年”活动的重点,通过纪律作风建设树立法院公正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提升“三大窗口”的司法形象是“补短板促发展”的现实要求
近年来,浙江法院十分重视“三大窗口”的纪律作风建设,服务质量进一步改善,便民利民措施进一步到位,精神面貌进一步提升,但与社会的期待、群众的需求仍有距离。在“队伍建设年”活动中,我们聚焦“七个绝不允许”和“五条纪律”,坚持问题导向,多层面开展了“查找短板、补齐短板”专项活动,发现“三大窗口”中存在的若干短板,为出台“三大窗口”纪律作风守则提供了现实基础。
1. 自我督察发现问题。每年,从省高院到各中院,到各基层法院,都会定期不定期地对院风院貌、庭审作风、内务管理、安全保卫等情况开展明察暗访或审务督察,在检查督察中都会发现一些问题。比如,有的立案信访接待人员态度生硬;有的法院服务热线电话无人接听;有的审判人员着装不够规范;有的庭审时精神不振等。
2. 信访举报反映问题。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立案信访部门每年都会收到反映“三大窗口”纪律作风问题的信访投诉,其中有不少是觉得法官言行不当从而怀疑裁判的公正性。
3. 社会监督提示问题。近年来我省法院时常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等旁听庭审、参与明察暗访、座谈交流。省高院已连续两年专门开展了“律师评法官”活动,委托省律协组织执业律师从整体评价、司法作风、公正廉洁、执法规范等四个方面对法官进行评价,从中也收集到不少对“三大窗口”纪律作风的意见建议。
当前,社会公众对法官的德行操守、职业形象、言行举止提出更高的要求。“苟以细过自恕而轻蹈之,则不至于大恶不止”。司法纪律作风是检验一个法官精神风貌、水平素质的试金石,作风不严、小处随便,若不予以纠正,久而久之,可能会导致小问题演变成大错误,由作风问题上升为违纪违法问题。
二、聚焦“三大窗口”,全国法院首创纪律作风守则
一直以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对法官司法行为的规范和约束。最高法院先后制定了《法官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对司法礼仪、行为规范、工作程序等作出了规范性要求,其中有不少对法院工作人员纪律作风的规范,我省各级法院也根据实际制定了不少规章制度。在此基础上,我们针对庭审、诉讼服务中心、人民法庭“三大窗口”逐个制定出台了完整的、操作性强的纪律作风守则。
一是重规范建设更注重针对性。现有的制度规范主要侧重于工作程序、硬件设置、内部管理、职责功能等等层面,尚缺乏对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纪律作风的专门性规定,特别是直接面对人民群众的审判法庭、诉讼服务中心、人民法庭的纪律作风的专门性规定。为此,我们针对“三大窗口”工作实际,明确规定干警应做什么、应怎么做、不能做什么。
二是重原则要求更关注细节。“三大窗口”涉及的是硬件设置、内务管理、制度规范以及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着装、仪表、言行、态度等方方面面,很多的是工作中的“细节”。为此,我们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制定让人看得见摸得着的规定、规矩。
三是重制度架构更强化监督惩戒。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只有刚性的要求没有相应的监督、制约及惩戒措施,制度便会成为一纸空文。为此,我们对违反作风纪律规定行为的追责程序、惩戒措施、具体落实部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确保三个守则的有效落实和执行,我们还特别明确各级法院要确定专门机构受理“三大窗口”纪律作风方面的监督投诉意见,对违反纪律作风守则行为的,可以拨打各法院的监督投诉电话,监督检查部门将对监督投诉的问题进行认真核实,发现问题的严肃处理,并将作为相关人员和部门评先评优的负面考量依据。
三、“三大窗口”纪律作风守则的主要内容
(一)庭审纪律作风守则的主要内容
庭审是法官审理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是法院审判工作的中心环节,法官主持庭审的水平高低直接决定着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同时,庭审也是一个舞台,直接体现法官的综合素质,展示法官的执法形象。
我们讲的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的公正、程序的公正,也包括形象的公正。作为审判工作中心环节的庭审,法官的形象直接影响着当事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感知和评判。试想,当事人来到法院要求解决纠纷,心中对法官怀着敬畏之情,对庄严肃穆的法庭有一种敬仰、神圣的感觉,但如果出庭法官衣冠不整、出言不逊、漫不经心,与一方当事人显得有亲近的表示等等,当事人会做何感想?只怕判决结果还没出,法官的形象在其心目中已大打折扣。应该说,我省各级法院对法官庭审的要求越来越高,也越来越严,成效也较明显,但不容否认的是,庭审法官不太注意“细节”的地方还是存在,比如着装不规范、对当事人用语不当、注意力不集中、态度不亲和等等,我们制定庭审纪律作风守则正是以发现的问题为切入点,从庭审活动的细节着手,力求有较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力求接地气、近民意。
《浙江法院庭审纪律作风守则》分为总体要求、纪律作风规范、监督和惩戒三个部分,21条。其中纪律作风规范有17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规范标识牌放置。针对开庭时标识牌放置不规范的情况,第1条明确要求,书记员在开庭前应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律规定放置审判人员、书记员和参加诉讼人员的标识牌,不得将与庭审无关的物品放置在审判活动区。
二是规范庭审着装。针对着装不规范,如制服与便服混穿、陪审员着装随意、不同季节制服混穿等问题,第2条规定,法官出庭时应着法官袍,书记员应内着白色衬衣、外着制式西服、佩戴大法徽并系蓝色制式领带;夏令期间,法官和书记员可着短袖夏季制式衬衫、佩戴小法徽。不得出现审判制服与便服混穿或审判人员之间、值庭法警之间着装不统一等情况。对出庭履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应着正装。同时,还对巡回审判及案件听证、庭前证据交换等非正式开庭场合的着装作出规定,要求审判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应着与季节相符的审判制服。
针对出庭审判人员、书记员、法警的仪表,如披发、染彩发及人民陪审员戴夸张首饰、系围巾、戴帽子等问题,第3条要求着装整齐洁净、仪表端庄得体,不得有披衣、趿鞋、挽袖、卷裤腿或外露长袖衬衣下摆,或染彩发、留怪异发型、化浓妆、染彩甲、系围巾、披散发、戴夸张首饰等有碍仪表的行为。审判人员、书记员不得戴帽子、墨镜。值庭法警应戴大檐帽,穿黑、棕色鞋,佩带单警装备。
针对有的法官因办案繁忙,前一庭审拖延导致后一庭审迟到及到了法庭才更换法袍等情况,第5条要求审判人员应在公告的开庭时间前到达法官通道,并在进入法庭前更换好服装,不得无故临时更改开庭时间或在法庭上更换服装。
同时,《守则》还对出庭履行职务的其他参加诉讼人员的着装规范提出要求,应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并在进入法庭前完成着装。对着装不规范的,书记员应予以提醒。
三是要求聚精会神听审。《守则》要求,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书记员均应保持精神饱满、坐姿端正,不得开小差、打瞌睡等。不在庭上议论与案件审理无关的事,不得有翻看无关案件材料、抽烟、闲聊等与案件审理无关的行为,避免庭审合议庭成员听审流于形式。针对有的参与诉讼的人员随意出入法庭如接电话、喝水、上厕所等,《守则》要求参与诉讼的人员不得随意出入法庭,确因紧急事项需要短暂离开的,应当报请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同意,并在宣布休庭后离开,将事务处理完毕后尽快返回法庭继续庭审。同时,《守则》还对移动通信工具的携带作出规定,要求审判人员、书记员、值庭法警不得将移动通信工具带入法庭,确应工作需要(如有的案件当事人情绪激动可能出现突发事件等)带入的,应设置为静音,其他诉讼参加人员、旁听人员一律关闭移动通信工具。
四是要求平等对待当事人。为防止出庭审判人员与有的案件当事人、律师较熟而在言语上显得较为亲近等情况,《守则》要求,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诉讼各方,不得与诉讼各方随意打招呼,不得与一方有明显偏向性的言语,不得称呼参加诉讼人员的职务、职称或昵称;可以提前科学分配各方发言时间,不得随意打断陈述和发言,不得随意进行训诫和表达不恰当的言辞;不得在未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径自使用方言,也不得强行要求不通晓普通话的参加诉讼人员使用普通话。对于参加诉讼人员使用方言、对方当事人不通晓方言的,审判人员应将方言部分以普通话进行转述。同时,《守则》还针对实践中旁听人员随意走动、发言、交谈、提交材料等情况,要求旁听人员未经审判人员允许,不得在法庭上发言、提问、随意站立或走动、进入审判活动区,审判人员也不得与旁听人员随意交谈。
五是规范法警值庭。《守则》要求,值庭法警应警容严整,精神集中,态度严肃,举止文明,按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庭审活动顺利进行,不得吸烟、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擅离岗位。
总的来说,我们想通过庭审纪律作风守则,进一步约束、规范出庭审判人员的言行,以提升浙江法官的庭审形象,维护法院的尊严,让当事人、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感知法官形象的公平正义。
(二)诉讼服务中心纪律作风守则主要内容
诉讼服务中心是人民法院对外服务的综合窗口,浙江法院一直以来十分重视对诉讼服务中心的建设工作。2016年9月1日,省高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对今后三年我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工作作出具体部署。最近又下发《浙江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纪律作风守则》,落实《指导意见》各项要求,细化“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机制建设工作在纪律作风方面的具体内容,为建设浙江品牌的新型诉讼服务中心提供重要保障。《守则》包括六部分22个条文,重点对服务行为、服务用语、场所建设、制度建设等进行规范。传统的诉讼服务中心纪律作风内容往往主要针对工作人员的行为及用语规范,《守则》根据建设新型诉讼服务中心的要求,还创新性地将场所规范和制度规范也纳入到纪律作风规范的范畴,既符合新形势的要求,也立足于当下人民群众对诉讼服务的新需求、新变化,体现了全面性。
一是规范服务行为。《守则》要求,工作人员应当准时到岗,不得无故脱岗,下班离开岗位前应先处理完来访、来电事项。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与他人闲聊、嬉闹,不得在接待场所吃东西、抽烟,不得长时间接听、拨打私人电话,不得上互联网浏览与工作无关的内容或者玩游戏、聊天。着装应当统一,不得着便装或者便装与制服混搭,女同志不得化浓妆、染彩发、彩甲,佩戴与制服不搭配的首饰。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平和的心态,仪表端庄、自然,精力集中,举止文明。平等对待每位来访群众,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应当设立绿色通道提供优先服务。
二是规范服务用语。接待人民群众或接听来电时,不得生硬傲慢,不得使用辱骂、嘲讽和挖苦的语言,不得斥责、教训来访群众。对诉讼咨询,应当详细解答;对不属于本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也要耐心释明,告知其相应的救济途径,不能一推了之。接待时一般使用普通话,对讲方言的来访来电,工作人员无法听懂的,可提醒来访人或来电人找其他人代为沟通,或者由诉讼服务中心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交流。遇到言辞激烈、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应保持冷静,不得与其发生争执;对于当事人的攻击、侮辱性语言,应表明态度,及时制止;对当事人的无理要求或错误意见应耐心释明。
三是规范场所建设。诉讼服务大厅应当按照标准化要求配置服务设施,为人民群众来法院办事提供方便。诉讼服务大厅应当设置于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出入的地点,并建有无障碍通道。法院入口应当设醒目标志指引群众到达诉讼服务大厅。开辟当事人休息室或者休息区域,设置休息座椅、饮水器具和卫生服务设施;提供笔墨纸张、复印、打字、电话、传真、网络等服务。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南等诉讼指引资料、各类诉讼文书样本,配备电子触摸屏等自助查询设备。
四是规范工作制度。《守则》对诉讼服务中心工作制度提出了规范化要求,建立健全法官接待当事人、首问负责、办事公开、岗位责任等工作机制,使人民群众在全省每个法院都能享受到平等、同质、高效的诉讼服务。《守则》第16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联系案件承办法官的,统一由诉讼服务中心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主要针对群众反映较多的“找法官难”现象,明确规定了联系法官的受理部门,即由诉讼服务中心负责对联系法官申请进行受理和分流,为当事人联系法官提供了便利,也对法官接待当事人提出了纪律要求。
(三)人民法庭纪律作风守则主要内容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目的是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判。可以说人民法庭就是人民司法的最基层、最前沿阵线,直接面向人民群众,大多数人民法庭甚至是直接面向农村、面向农民。因此,人民法庭的“精、气、神”如何,直接影响了人民司法的形象,人民法庭成为人民司法的一个重要窗口。近年来,我们一直注重抓人民法庭的纪律作风建设,加大对人民法庭的指导力度,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全省人民法庭的审判质量和效率大幅提升,延伸审判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大幅提高,创新发展了“枫桥经验”。但鉴于人民法庭距离法院机关较远、人员流动较快、人员结构不平衡、收案数量持续攀升等主客观因素,人民法庭在管理上、队伍建设上还一定程度的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据此,我们经广泛征求意见制订了该守则。主要内容分三部分:
一是总体要求。这是我们制定该守则的目标,就是希望全省人民法庭严格遵照守则的要求,建立长效机制,搭建起阳光司法的“窗口”,做到庭审有序、办公文明、立案规范、服务便捷、安保到位、环境整洁,体现司法的公正性、人性化和透明度。
二是纪律作风规范要求。这部分内容主要是根据最高法院和省委“七个绝不”及浙江法院“五条纪律”等规定,从遵守规章制度、尽忠职守、保守秘密、严禁徇私枉法、遵守作息时间、庭风庭貌、精神面貌等方面作了细化和强调。
根据明察暗访中发现人民法庭个别干警着装不规范的情况,第三条要求:在人民法庭工作区域内干警应严格按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规范着装,佩戴标准法徽,不得着便装或者便装与制服混搭。制服应当保持整洁干净。同时,针对新进人员制服尚未到位的问题,特意要求基层法院应给人民法庭预留机动审判制服,以解决过渡期内庭审时审判人员无制服可穿的问题。
为强化人民法庭干警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第五条特别规定:人民法庭干警工作时间不得在工作场所闲聊嬉闹、抽烟、上网玩游戏等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务,未经庭领导批准不得因私事外出,不得借出差之机游山玩水。同时第十一条要求:在法庭醒目位置悬挂工作人员工作状态牌,标明法庭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去向和电话联系方式,便于人民群众联系和监督。
根据个别工作人员(包括保安、导诉人员等)态度生硬,对来访群众咨询立案问题的不耐烦等问题,第八条规定:要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来访、来电等应态度诚恳、自然、亲切,依法予以程序性引导和回复,语言规范、语气温和,不带情绪上岗,不生硬傲慢,不得有敷衍推脱或挖苦训斥等行为。
考勤制度、车辆管理、庭容庭貌、会客制度、请销假制度的问题,都有相应的规定。这些问题,看似都是从小处着手,但其实都是从大处着眼,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就会影响人民法院形象。
三是监督机制的内容。制度要落实到位,必须要有监督。因此,如何使上述规定落地,我们特别强调了各级法院对法庭工作的监督指导。
如规定各法院要成立专门小组,对辖区人民法庭纪律作风进行督察,并向社会和在人民法庭明显位置公开监督投诉电话,方便受理人民群众的监督投诉意见。同时要求省高院法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全省人民法庭检查回访情况进行总结报告院党组,并向全省法院和人民法庭通报。要求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也应将辖区人民法庭检查回访情况向上一级法院法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对于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规定了相应的后果:责令限期整改;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五好法庭、模范五好法庭荣誉称号;对人民法庭和相关庭领导严肃问责,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纪律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浙江法院“队伍建设年”活动正在深入推进,“三大窗口”纪律作风守则的出台既是“队伍建设年”活动的成果,也是扎实推进“队伍建设年”活动的有力抓手。今天,我们向社会公布“三大窗口”纪律作风守则,表明我们狠抓队伍建设、主动接受监督的决心。希望媒体记者一如既往关心、支持、监督法院工作,推动法院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