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基层知产法官的诗与远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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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春暖花开三月的尾巴,即将到来的四月就像是我们从事知产审判工作的法官们一年一度的盛事,我们将在四月纷纷盘点过去一年的案件和审判心得,在埋头办案的间隙得以与科技部门、工商部门等有关单位从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的同仁们互相交流,而后一起仰望天空感慨“知识产权保护任重道远!” 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知识产权法官,今年已经是我进入知产审判圈子的第八个年头,其间我也陆续有带自己院此前并未从事过知产审判的年轻法官一起办案,在带年轻法官办案的过程中我向来是循循善诱知无不言,因为我一直记得当我最初去中院知产庭挂职时,我所在的基层法院是刚被最高院确定知识产权管辖权的,我们全院就没人审过知产案件。忐忑的我到中院的第一天正翻看着自己大学时的知识产权法教材,同办公室的审判长老师看到了,他笑了笑开始给我讲述知识产权审判的基本概念和审判理念,那一讲就是一个下午。确实,知识产权审判与其他民事侵权类案件有着鲜明的区别,传统的人身损害类侵权案件的侵权事实和侵权结果都是具象的,而知识产权的权利本身是一种无形财产,侵权事实和侵权结果也相对抽象。但在逐年的办案和辅导年轻法官办案过程中,我们都觉得最大的困难不是来自于法律和技术,最大的困难在于跟知产案件当事人的沟通。 估计民一庭的法官看到这里会不服气,你们知产法官审理的都是高大上的案件,当事人不是外企就是国企,向来是出了名的零信访类案件,跟当事人沟通还会有啥困难?是哈,且不说省高院每年公布的全省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中那些声名显赫的权利人,我们自己审理的案件中也不乏中粮、六神、王朝这些驰名商标。随着近年来各大驰名商标的权利人纷纷进行全国范围内的打假维权,我们审理了大量的本地小超市小商贩销售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案件:曾有销售涉嫌侵犯王朝葡萄酒商标权的小超市业主不接收法院邮寄的诉讼材料,在法官上门送达时表示“我是遵纪守法本份开店,没干什么违法的事情,所以之前说有法院寄给我的快递,我都以为是诈骗集团,让邮局退回去了。”;曾有经法院判决销售花露水侵犯六神商标权的被告在一年后又因销售葡萄酒涉嫌侵权被起诉,到法院后看见我说:“法官你看我小本经营,一次次赔偿多么倒霉。”在我问他为啥没有吃一堑长一智,他无奈地说“法官,我们在城郊开的小超市,按你之前说的像大超市那样进货,那么贵的东西没人买的啊。”;案件调解时,每个被告都问质疑为什么原告的调解方案要他们赔那么多钱,他们只是卖了价格几十元的商品而已,而每个原告都会向法官表示他们的维权成本有多么高,前期调查有多么不容易。 在这么多的知产案件当事人中,让我印象最深带给我感触做多的是一位眼镜钟表店的老店主。老人家的店开在乡镇,主要卖老花镜,据他所称是向上门推销的业务员进货进了两副墨镜,其中一副被公证员陪同的原告代理人买走了。在接到法院关于涉嫌商标侵权的起诉材料后,老人家第二天就来法院找我,他没有像有些当事人那样向法官强烈谴责原告上门买走涉嫌侵权商品而后索赔的行为是多么坑人,老人家诚恳地向我表示:“法官,我知道我卖那副假冒墨镜是错了,原告要我赔钱也是合理的,但我们老夫妻就在乡下开了家小店,赔偿能力有限,您能帮我跟原告求情吗?”开庭时,老人家在庭审答辩时先站起来向原告代理人鞠躬,就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表示道歉。老人家尊重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同时也赢得了我和原告代理人对他的敬重,所以这个案子我多次跟原告代理人沟通,原告代理人也将老人家的情况向原告企业专门做了汇报,最终案件达成了调解。 近年来,像前文中那位老人家的当事人逐渐多了起来,无形的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权利属性和财产价值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和认可,像我刚从事知产审判时曾对我斥责“法院还管我店里挂什么照片,是不是多管闲事”的当事人已经不再出现了。当然,商业维权的案子并未见减少,立案庭时不时还是会移给我们庭一大摞新收的商标侵权或著作权侵权案件。在分案件时,我有时会问庭里的年轻人“是不是以前想象中的知识产权案件是审判工作中的阳春白雪,却没想到现实是一个菜场接一个菜场的送达(很多小超市的送达地址会显示某某菜场旁边),会不会对理想和现实的落差而失望?”年轻人的回答又颇令我欣慰:“我们相信一个个案件中量变的努力可以换来社会质变的进步!” 他们的话让我想起前不久听到的一期《罗辑思维》讨论如今视频网站的运营模式,介绍到《纸牌屋》就是美国一家视频网站的自制剧。目前国内的各大视频网在花重金买影视剧版权的同时也开始自制内容发展自有版权,最火的当属《奇葩说》。而在2008年我刚接触知识产权审判之时,还是各地方电信网站在大量提供免费电影观看的时代,当年我也曾审理了几个因网站播放盗版影视剧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诉讼案件,而正是经历了那段时间互联网版权诉讼的井喷期,网络免费午餐的年代就此告别,视频网站的运营模式进一步创新。所以,我对年轻法官说我很同意你们的看法,我们不是只有眼前的案件,我们更会看到社会经济转型升级后的知识产权领域的诗和远方!
(撰稿:余姚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 顾宏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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