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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律协知产委员会黄妙主任谈平台升级
——创造中国式马克曼听证程序
来源:省高院发布日期:2016-02-24浏览次数:字号:[ ]

马克曼程序(Markman Hearing)始于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于1996年4月23日作出MarkmanVs Westviewlnstruments判决,之后在美国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增加的一个特殊程序。通过马克曼听证程序将专利案件中的专利是否构成侵权认定交于了法官,成为专利案件处理的前置程序。许多专利案件在通过马克曼听证程序后,即可以申请法院不审即判。通过马克曼听证程序向当事人提供了一个避免昂贵且漫长庭审程序的机会,达到快速处理纠纷之目的。

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期限过长一直是知识案件审理的结症,正如郑海味主任在《创新诉调对接止争模式 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一文中提到“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等具体问题是维权过程中绕不开的栅栏,直接推动形成了日益增长的知识产权纠纷数量和知识产权审结速度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也正是目前浙江省各地拟建立第三方平台的主要原因。 2015年7月13日,义乌市挂牌成立国内首家知识产权诉调对接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宁波作为下一个拟设立开展知识产权综合运用与保护机制的创新试点区域,在借鉴义乌成功经验的前提下,需结合本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制定出适应宁波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的运行机制。

在义乌成立的“义乌市知识产权诉调对接中心、义乌市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义乌知识产权调解第三方平台”)设立在义乌市国际商贸城四区内,适应于义乌作为一个国际小商品市场,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发生义乌小商品贸易集中区域-义乌市国际商贸城内的区域特点。其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具有区域集中,争议的主体多为市场中相互熟悉的商家,且均受市场相关行政部门集中管理的优势,因此在调解时便于沟通,易将复杂问题简单化。

而对于宁波地区而言会有所不同,作为中国(宁波)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授聘专家之一,在参与处理宁波专利纠纷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权利人与侵权人是同一个镇或县里竞争对手,任一方通过诉讼是为实现或恢复其市场竞争优势地位之目的,第三方平台作为独立于争议双方的中立主体,在争议双方就专利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存在较大差异时,难免会面临将案件恢复至法院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从而造成疑难专利案件在程序上往返法院与第三方平台间,增加了案件的流转时间。同样的问题在处理疑难商标案件时也会存在。

因此,若能在知识产权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上寻求更为便利的处理方式,将有利于解决疑难专利案件处理时间较长的劣势。正基于这方面的思考,在看到郑海味主任在《创新诉调对接止争模式 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一文中提到美国休斯顿法院的审理火箭速度时,使我联想到美国专利诉讼程序中的一项特殊的程序—马克曼听证程序。若能将该程序结合运用到宁波的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第三方平台的处理程序中,实现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纠纷处理程序,避免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在法院与第三方平台间往返处理。基于上述思考提出以下两种工作流程设置的设想:

方案一:对于疑难侵权案件,在调解前先由法院对是否构成侵权作了认定。根据认定结果选择交由第三方平台进行赔偿额度调解或法院直接判决。

第三方平台的接受案件后,应初步就案件所涉知识产权是否构成侵权作初步审查,并听取原告就专利或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的说明。对于较易认定构成侵权的案件进入调解程序,而对于在认定侵权问题存在疑问的案件,除被告表示自愿调解处理的情形外,第三方平台应及时将案件移至法院处理,由法院先就相关知识产权是否构成侵权作出事实认定。待认定作出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可再转至第三方平台处理,或由法院直接调解或判决结案 。

方案二:对于疑难侵权案件,由当事人选择交由第三方对是否侵权人出具初步意见还是交由法院先行作出认定。

该方案在处理程序设置上与方案一相同,与方案一的区别在于赋予争议双方有更多的选择权,在设置上需将两个方案的收费方式、时间期限及法律效力作一区别,供当事人选择,该方案的有利之处在于通过借助于技术专家的资源,将法院的审理压力予以分担。

 

 

(撰稿: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黄妙、2010年曾赴美休斯顿大学访学美国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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