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电知研中心郑海味主任谈平台完善 ———创新诉调对接止争模式 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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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已进入第九个年头,虽然知识产权保护在立法、司法、执法等层面的许多方面都取得了快速发展,但是知识产权维权难的“痼疾”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等具体问题是维权过程中绕不开的栅栏,直接推动形成了日益增长的知识产权纠纷数量和知识产权审结速度的矛盾。这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很多人都知道美国NBA有个休斯敦火箭队,但不一定知道休斯敦还有个被誉为火箭式的地方法院,其得名源于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快速”,许多其他州的律师想尽办法将纠纷移至这个法院进行诉讼,因其很多案子最快可以在两年半内审结!这是美国律师心中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火箭速度!可见知识产权诉讼维权过程的困难! 为了缓解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难题,开拓探索多元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2015年,浙江省高院和浙江省知识产权局联合推行全新的知识产权诉调对接试点区域工作,指导义乌市成立了知识产权诉调对接中心(下称诉调对接中心),这是全国首个除司法部门、行政部门参与外,以吸收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等社会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为主要辅助力量的纠纷解决组织,是一个常态化独立运行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诉调对接的公益性第三方平台。这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面开辟了一个全新模式,是知识产权诉调对接和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改革的一个模式创新。从其运行半年的情况看,已经在服务功能实现、运行模式完整、协议效力认定、组织人员组成、调解规程规范、社会力量监督等方面初显成果,成为浙江知识产权保护的有益实践。
一、诉调对接平台的功能符合怨争息讼的中国文化促成纠纷和谐解决 中国民众的传统一直是不喜争纷不好诉讼,亲民的民间社会调解方式更易于被民众接受。用法律的方式分配利益,虽然保证了公平,但有时分配的结果却并非“帕累托最优”。在细致持久的举证和程序完整的辩论基础上,法院的居中裁判可能实现了客观公平,但不一定实现“主观正义”,现实中不乏原被告一起上诉的情形,伴随司法公平分配的同时带来了效率的牺牲、资源的浪费,尤其是针对一些法律关系清楚、标的额较小的权利纠纷,通过诉讼程序完成的权利确认和利益分配后,胜诉带来的精神愉悦还不抵执行困扰。而拖于讼累带来的社会影响,有时也使企业离当初的维权目的渐行渐远,如王老吉在诉讼战争中虽一胜再胜,但其市场销售份额的差距与加多宝越拉越长。反之,建立在双方自愿认同基础上的诉调对接,气氛更加平和,平等协商可能使双方都达到自己的利益诉求,因而调解书的自愿履行率更高,纠纷解决的协商过程和执行过程更加和谐。从义乌诉调对接中心运行近半年的情况来看,诉调对接案件共397件,调解成功188件,调解结果履行率达到100%,即是当事人对和谐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方式的肯定。同时,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方式由于是通过诉讼外的途径,它更容易让社会民众接近,有助于提高社会民众知识产权自主维权和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对稳定社会秩序、促进和谐发挥作用。
二、诉调对接平台的推出满足浙商对纠纷解决的内在经济需求和主动选择 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是可以获利的或保持竞争优势的权利,近三十年的知识产权司法实践已经让很多权利人发现,通过诉讼的手段争夺的权利虽然属于胜诉者,但是胜诉者通常是“杀敌一万自损三千”,有时使权利人得之东隅失之西隅,甚至付出的成本可能高于权利可带来的获利。浙江商人的头脑一直为世人望洋兴叹,权利人会盘算权利帐更会算经济账:不少知识产权维权战争从专利局到专利复审委员会,从商标局到商标评审委员会,从一审法院到二审法院,从法律争议延伸到市场竞争,称其为持久战毫不为过。而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赔偿计算方式,最后胜诉获得的赔偿甚至不足以支付律师费,败诉方更是负担加重。博弈双方都损失,这在经济学上是典型的“负和博弈”。当双方都意识到诉讼维权可能进入负和博弈的陷阱,那么尽早结束博弈则是明智的选择。因此双方都有需要更简易、更经济又不失法律强制执行力的权利纠纷解决模式的内在需求。浙江义乌的诉调对接平台就很好的满足了会算经济账的浙商需求:快速、有效、经济。而基于符合内在需求和主动选择而设计的浙江义乌诉调对接平台,自然得到市场认同,平台运行近半年,平均每天受理超过2件!平均每天调解成功率超过1件!而调解速度更是浙江速度,平均用时仅需15天,这才是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火箭速度。
三、诉调对接平台的成效有效缓解司法资源有限性的现实困境 近几年,浙江省的知识产权申请量和授权量快速增长,在全国遥遥领先,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纠纷也一直保持在“高水平”,仅2015年,浙江省高院的知识产权一审收案量就达到16892件,知识产权法官人手紧张压力巨大毋庸置疑。而通过诉讼和非诉讼渠道的相互衔接,整合司法力量、行政力量、民间社会力量的诉调对接平台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一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全面救济途径,另一方面将案件化解在基层,案件得到有效分流,司法资源得到有效配置,法官的精力得以集中在真正需要集中的大型疑难案件中。若义乌模式得以成功的在全省复制推广,那么司法资源有限性的现实困境将会得到更有效地缓解。
四、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过程需要在理念上坚守原则、在程序上更加规范 诉调对接不是要取代原来的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而是将它们进行衔接,以弥补他们独立存在的局限性。因此,诉调对接中心的工作在工作理念上要定位清晰明确,在制度规范上还需要继续完善。 1. 在工作理念上避免产生过度调解的倾向 通过第三方平台介入的方式创新知识产权案件诉调对接机制,虽然使知识产权案件有了较高的调撤率,纠纷解决更加及时高效,诉讼成本得以降低。但是,在贯彻落实“调解优先,诉调结合”的工作原则时,法院不应一味强调和追求调解结案率而忽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和处分权,而是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要保障法律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和坚守,防止因主张过度调解而造成对案件处理的争议和公平正义的缺失。 2. 在程序设计上探索更加规范有效的制度 诉调对接对于实现当事人所认同的“主观正义”是有补益的,但在程序设计上不能因追求效率而忽略“客观正义”的程序保障。义乌诉调对接中心目前在联席会议制度等方面已经做出了探索性的规定,但是为保证法院正确审查调解协议,保障权利人的主张得到体现,还应从制度上推出更多的操作性规范。如明确诉调对接结果司法审查的适用条件和审查标准,确定司法确认的审查程序。还包括诉调对接协议内容制定的有形式要求?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如何启动的救济程序?第三人对调解协议有疑义如何加入?等等,推出更加全面的制度设置。另外要对诉调工作保障公平正义做出最基本的要求:如必须通过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判定事实,厘清责任,而非仅仅扮演老娘舅式的通过双方的让步达成协议,息事宁人。
(撰稿: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郑海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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