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第二审案件;
3.依法核准或报请核准死刑案件;
4.受理不服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宁波海事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等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审核裁定减刑、假释案件;
5.审判由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6.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7.监督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宁波海事法院的审判工作;
8.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9.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10.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包括: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本级预算,下属浙江法官进修学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保障服务中心三个事业单位预算。
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收入预算18596.0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15675.93万元,占84.30%;上年结转收入2920.08万元,占15.70%。
(二)支出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支出预算18441.74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公共安全支出16209.3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307.50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15.1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709.73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6770.06万元,日常公用支出3179.67万元,项目支出8492.01万元。
结转下年支出154.27万元。
(三) 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4年部门预算中,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7125.10万元,主要用于省法院机关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人员工资及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4051.20万元,主要用于省法院机关未单独设立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包括大楼物业管理、信息化建设等项目支出;
3.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机关服务(项)86.9万元,反映省法院下属后勤服务中心的支出;
4.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893万元,反映省法院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5.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689万元,反映省法院案件执行活动的支出;
6.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事业运行(项)505.36万元,反映省法院下属法官进修学院、审判保障服务中心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人员工资及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7.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93万元,反映省法院下属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项目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1307.50万元,主要用于省法院机关离退休人员支出;
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184.90万元,主要用于省法院机关在职人员的医疗保险支出;
1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30.24万元,主要用于省法院下属三个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医疗保险支出;
11.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464.57万元,主要用于省法院机关及三个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统一规定,按规定比例为在职人员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2.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245.16万元,主要用于省法院机关及三个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统一规定,向1999年以后参加工作人员发放的住房补贴。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2014年预算安排情况
1.因公出国(境)经费:根据省外办安排的因公出国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2014年安排因公出国(境)费支出110万元,比上年下降24.33%。主要用于机关人员的国际司法交流、业务考察、业务培训等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国际旅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2.2014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181.31万元,比上年下降26.66%。主要用于接待最高人民法院或兄弟部门委派的外宾接待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及兄弟省市来浙办案、重大政策调研、考察,对口援建单位来浙交流考察、培训,省内协作单位交流调研,省内中基层法院及其他部门来杭办案、交流等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14年安排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341.40万元,比上年下降33.23%。其中,车辆购置支出101.40万元(含购置税等附加费用),主要用于经批准购置的4辆执法执勤用车;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240万元,主要用于办案、执行、重大政策调研、专项检查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支出。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省法院机关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人员工资及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3.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省法院机关未单独设立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包括大楼物业管理、信息化建设等项目支出。
4.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机关服务(项):指省法院下属后勤服务中心的支出。
5.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省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6.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指省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7.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事业运行(项):指省法院下属法官进修学院、审判保障服务中心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人员工资及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8.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指省法院下属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项目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省法院用于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经费。
1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支出(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省法院机关用于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为在职人员办理的医疗保障支出。
1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省法院下属三个事业单位用于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为在职人员办理的医疗保障支出。
12.住房和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省法院机关及三个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统一规定,按规定比例为在职人员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3.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指省法院机关及三个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统一规定,按规定比例为1999年以后参加工作人员的住房补贴。